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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58号原告:陈某,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省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孙某乙,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被告孙某乙已返还原告陈某5万元,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