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琴与被告南京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可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名容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琴,李可辉,南京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句容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李广琴,女,1966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李可辉,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关路815号313室。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句容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洞路15号。原告李广琴与被告李可辉、南京盾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句容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广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广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广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