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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牛玉金与刘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金,刘超,王菲菲,刘伟,庄苗苗,张延伟,孙元群,王善潮,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牛玉金。被告刘超。被告王菲菲。被告刘伟。被告庄苗苗。被告张延伟。被告孙元群。被告王善潮。被告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金与被告刘超、王菲菲、刘伟、庄苗苗、张延伟、孙元群、王善潮、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由原告牛玉金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