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某诉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周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文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原告周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玲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善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