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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四川乐山神龙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谈庆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乐山神龙饲料有限公司,谈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乐山神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法定代表人:黄永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谈庆全,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大佛乡,农民。本院在执行四川乐山神龙饲料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谈庆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谈庆全尚欠四川乐山神龙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人民币10683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到中国农业银行井研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井研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井研县支行、乐山市商业银行井研县支行、井研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到井研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