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库月娥与王孝林、司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月娥,王孝林,司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库月娥委托代理人:曹静,霍城县芦草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孝林被告:司友峰原告库月娥诉被告王孝林、司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桂洪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月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静、被告王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友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库月娥诉称:2014年1月19日通过被告司友峰从中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王孝林。被告王孝林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打有借条,由被告司友峰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1月19日至2014年7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孝林仅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对于本金原告多次找两被告清偿,两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现原告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11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6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孝林辩称我愿意清偿原告的本金和利息,但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只能每月给原告还1000元本金,并清偿部分利息。被告司友峰未出庭答辩。原告库月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孝林于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由被告司友峰提供担保。被告王孝林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司友峰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王孝林对原告库月娥出具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司友峰未出庭质证。本院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证据1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被告王孝林从原告库月娥处借款11500元,约定使用期6个月,如果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由担保人承担,并以王孝林的大中型拖拉机东方红-804做抵押。被告人司友峰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孝林未按时清偿全部欠款,仅于2014年8月25日还款1800元。另查,被告王孝林的大中型拖拉机已被其变卖。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孝林向原告库月娥借款11500元,并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王孝林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孝林于2014年8月25日还款1800元,现尚欠9700。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65‰计息。被告司友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条注明此款到期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由担保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司友峰对该笔欠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司友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孝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库月娥借款本金97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65‰计算)。二、在被告王孝林无法清偿上述借款及利息时,由被告司友峰负责清偿。三、驳回原告库月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王孝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代理审判员 桂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