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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韦某。被告黄某,现服刑于广东省佛山高明监狱。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