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金保与沈长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保,沈长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902号原告:胡金保,男,194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代俊才(系原告女婿),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沈长军,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保诉被告沈长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金保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金保负担。审判员 丁志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