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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军、张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王军,张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96号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其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结彬,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胜,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宇,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王军、张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4元,减半收取为3707元,由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