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700-1号原告:张某某,乾安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邱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给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