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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修海军与尹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海军,尹燕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26号原告修海军。委托代理人刘财,吉林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燕。原告修海军与被告尹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修海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尹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海军撤回对被告尹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