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应中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应中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47号罪犯应中全,四川省江安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昭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应中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6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1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高刑执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9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应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应中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应中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中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