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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家荃与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荃,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荃,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荃与被执行人西安天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荃依据未劳仲案字(2015)59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张家荃补办补缴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具体缴费基数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经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5)59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