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兵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兵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74号罪犯王兵伟,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2011)咸刑终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以王兵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3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月14日经本院(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14号刑事裁定减��十个月,现刑至2015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兵伟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兵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兵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8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兵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兵伟予以减去余刑,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