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瑞明与李卫红、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红,孙瑞明,吴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红。委托代理人鲍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明。委托代理人李和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建军。上诉人李卫红与被上诉人孙瑞明、原审被告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70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歆鑫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卫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卫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卫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