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瑞花与孙朋华、秦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瑞花,孙朋华,秦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姜瑞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山东现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朋华,农村居民。被告秦萍,农村居民,信息同上(系被告孙朋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瑞花与被告孙朋华、秦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瑞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瑞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瑞花撤回对被告孙朋华、秦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瑞花负担。审 判 长 尚丰文审 判 员 刘浩斌人民陪审员 刘新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