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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瑞花与孙朋华、秦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瑞花,孙朋华,秦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姜瑞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山东现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朋华,农村居民。被告秦萍,农村居民,信息同上(系被告孙朋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瑞花与被告孙朋华、秦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瑞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瑞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瑞花撤回对被告孙朋华、秦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瑞花负担。审 判 长  尚丰文审 判 员  刘浩斌人民陪审员  刘新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