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梁焕媚与被告李丽萍、李卫东、第三人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梁焕媚。委托代理人江秋霞,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李卫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易靖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焕媚诉被告李丽萍、李卫东、第三人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焕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毅审 判 员 蔡 华人民陪审员 谭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晓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