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嘉鱼县富民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富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龙货运)。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移民小区B号路。法定代表人何东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富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化工)。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潘家湾镇通武街30号。本院在受���明龙货运申请执行富民化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系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渝仲字第973号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执行案件我院无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应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5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