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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祝见才、李传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祝见才,李传庆,祝见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被告:祝见才。被告:李传庆。被告:祝见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祝见才、李传庆、祝见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祝见才、李传庆、祝见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赵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