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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海函诉被告张继良、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函,张继良,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海函,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张继良,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张刘潮,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负责人海伟英,该公司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成杰,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函诉被告张继良、商丘市富运货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海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涵负担。审 判 长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张 春 菊人民陪审员 蔡 玉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皇甫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