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与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法定代表人陈开才,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清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桂春,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村民。被告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住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国葳假日花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何永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熠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开才、委托代理人刘清山、冯桂春,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诉称:原告与钟富扬发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于2012年12月25日诉至武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武平县林业资源评估中心对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牛皮礤山场竹木(毛竹)价值进行评估,经鉴定该山场竹木(毛竹)价值为116000元。但钟富扬不服,后委托被告重新评估,被告评估价值为213844元。原告一开始并不相信鉴定结果,认为价值没那么多。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认为被告既然是具有资质的单位,会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所以经法院调解,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次性付给钟富扬168000元。之后原告对林木(毛竹)进行砍伐,结果才砍伐下来380吨(尚余10余亩未砍伐,以保留证据),和被告鉴定的价值相差甚远,原告为此损失121043.68元。同时原告发现被告出具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三处问题:一、被告在出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时,司法鉴定许可证已经过期,可以认定被告无资格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签名的两名司法鉴定人根本没有到过现场,可以认定被告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真实性。三、其中一名司法鉴定人卢春英任职于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不可以在被告执业,所以也没资格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备效力。原告据此损失125683.68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5683.6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3月19日至款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于2013年3月5日出具的2013LW福兴司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5683.6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3月19日至款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辩称:一、被告是原告从法院的鉴定机构目录中共同选定,由武平县人民法院委托进行林业物证鉴定的机构,被告以及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接受委托后,武平县人民法院林业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林地实地现场勘查,鉴定人员严格按照鉴定程序、鉴定技术规范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意见来源真实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仅仅属于意见,是否采纳完全取决于委托人武平县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如原告认为存在虚假鉴定,在(2013)××民初字第××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与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未经委托人武平县人民法院作为证据在(2013)××民初字第××号案件中展示当事人给质证,该鉴定意见书未作为证据使用,法院未对证据发表认证意见。原告与钟富扬在武平县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是其自愿对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其诉称根据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一次性给付钟富扬168000元,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武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与钟富扬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接受武平县人民法院委托,对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牛皮礤山场(林权证号为武林字第No0002167号)竹木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LW福兴司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而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之一,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应在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与钟富扬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审理法院依法委托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而对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应由武平县人民法院在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处理。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小倩(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