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涛、管日友与徐有福、张会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管日友,徐有福,张会英,薛敬亮,徐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徐涛。申请执行人管日友。被执行人徐有福。被执行人张会英。被执行人薛敬亮。被执行人徐洪文。原告徐涛、管日友与被告徐有福、张会英、薛敬亮、徐洪文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