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涛、管日友与徐有福、张会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管日友,徐有福,张会英,薛敬亮,徐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徐涛。申请执行人管日友。被执行人徐有福。被执行人张会英。被执行人薛敬亮。被执行人徐洪文。原告徐涛、管日友与被告徐有福、张会英、薛敬亮、徐洪文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