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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国琳与鹿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琳,鹿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鹿德林,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琳与被执行人鹿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86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被执行人鹿德林已将全部案款私下支付给我,现该案执行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