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洪与宽甸全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宽甸全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杨洪,男,住潼南县。被告宽甸全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镇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杨洪诉宽甸全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孟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