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郝盛芳政府信息公开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7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盛芳,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郝盛芳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1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郝盛芳申请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天安门分局制作的2008年1月30日、2010年2月18日、2011年4月10日本人在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交内蒙古锡盟公安局的信息”。市公安局收到郝盛芳的申请后,在未查找到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在15个工作日内对郝盛芳作出(2014)第223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予告知、送达,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郝盛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市公安局或其下属天安门分局制作或保存了“2008年1月30日、2010年2月18日、2011年4月10日本人在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交内蒙古锡盟公安局的信息”。据此,原审判决驳回郝盛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