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李村村。法定代表人:孙梯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汽日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平。委托代理人:许玉祥、张迈,均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桃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施克元,董事长。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订立的《销售协议》约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三方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同意,应向甲方(指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