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海青与陈爱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青,陈爱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王海青,男,汉族,1956年9月7日出生,住西二郎乡小王庄十八组4号。被告陈爱绒,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王海青诉被陈爱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青撤回对被告陈爱绒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