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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傅建国申请执行唐仁奇、桂红娥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建国,唐仁奇,桂红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傅建国,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唐仁奇,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内江市市东兴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桂红娥,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内江市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傅建国申请执行唐仁奇、桂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本金30万元及利息义务、垫付诉讼费2900.00元。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已拍卖被执行人的住房、门面成交价92.00万元,扣除该住房、门面抵押贷款等,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分得执行款40097.95元(其中包含垫支诉讼费2900.00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余款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有条件执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