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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与李琴、李运杰、王金泉、王爱龙、邝小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04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负责人焦永恒,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琴,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工被行人李运杰,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工被行人王金泉,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工被行人王爱龙,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工被行人邝小娇,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工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琴、李运杰、王金泉、王爱龙、邝小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20769.16元,未执行标的为220769.1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琴、李运杰、王金泉、王爱龙、邝小娇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发现被执���人李琴、李运杰、王金泉、王爱龙、邝小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孙宝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