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学平与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平,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40号申请执行人:郑学平。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国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2340号郑学平诉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郑学平58113.70元,并承担诉讼费0.00元、执行费772.00元。现本院正在另案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完毕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