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诉李雪萍、吴华勇、何志彬、杨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李雪萍,吴华勇,何志彬,杨安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地址会理县老街乡毛溪村5社负责人杨华纲,分社负责人被告李雪萍,女,1981年10月出生,白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老街乡。被告吴华勇,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会理县老街乡。被告何志彬,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果元乡。被告杨安敏,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果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诉被告李雪萍、吴华勇、何志彬、杨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继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