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菊兰与周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兰,周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陈菊兰。被告周钰。原告陈菊兰诉被告周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喻世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汉荣、刘敏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陈菊兰、被告周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本付息。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800元(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共计70800元,对之后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及约定月利率一分五的事实。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被告现在出现资金紧张,请求原告同意放弃利息,被告愿意分期偿还欠款。被告周钰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3月20日,被告周钰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周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3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债务,在给予合理期限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被告应当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菊兰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800元,共计70800元(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并对没有偿还的借款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直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周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世冲人民陪审员 曹汉荣人民陪审员 刘敏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卿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