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方邵阳与李俊、合肥市大正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邵阳,李俊,合肥市大正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方邵阳,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俊,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市大正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韩勇,经理。申请执行人方邵阳与被执行人李俊、合肥市大正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出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采取相应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