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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单君与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检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君,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单君。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法定代表人肖波。委托代理人李莉。委托代理人李亮。原告单君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行政管理行政检查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君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君承担。审 判 长  吕 鸣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慧琴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