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苗朋、王军波与天津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朋,王军波,天津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659号申请执行人苗朋。申请执行人王军波。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茂灼。申请执行人苗朋、王军波与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165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均被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65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