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钟某与凌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凌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62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丁顺安。被告: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凌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