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九杨与XX军、许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九杨,XX军,许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蔡九杨。被告XX军。被告许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九杨诉被告XX军、许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九杨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九杨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