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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波与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刘波,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金世龙,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甲子口因特拉根。法定代表人王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赤水帕思顿皇室驿栈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刘波承担。审判员  赵元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