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韩从思与李彩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韩从思。委托代理人刘锡富、周善科,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秀,成年。原告韩从思与被告李彩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从思撤回对被告李彩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韩从思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