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闫虎、李华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闫虎,李华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洋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执行人闫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华如,女,汉族。系被执行人闫虎之妻。申请执行人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洋行执字第0006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闫虎、李华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案,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之母患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治疗照顾,其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确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岀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洋行执字第0006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文成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