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春景与伍瑞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景,伍瑞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刘春景,女,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伍瑞晴,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刘春景诉被告伍瑞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景、被告伍瑞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景诉称,2014年4月21日,被告之夫朱志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月息二分。后朱志亮因病去世。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借款。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约定月息二分计息)。被告伍瑞晴辩称,借款属实,但无偿还能力。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朱志亮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被告伍瑞晴与朱志亮系夫妻关系。2015年朱志亮因病去世。朱志亮因做生意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经原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还,为此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伍瑞晴与朱志亮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志亮向原告借款所欠债务,被告伍瑞晴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朱志亮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伍瑞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约定月息二分计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