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靖边县金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金成工贸有限公司,赵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靖边县金成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长庆路与南环路十字西口。法定代表:高铖,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金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金成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靖边县金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