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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与谢向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谢向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观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世峰,公司员工。被告谢向前,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向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向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杨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