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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静与邢思玉、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邢思玉,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28号原告:李静,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思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影,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邢思玉、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刘影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大邢各的房产(产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并由担保人卢春华提供其所有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古路143号1户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影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大邢各的房产(产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卢春华提供其所有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古路143号1户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自2015年5月20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