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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谣谣、第三人丁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吴谣谣,丁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李尚先。委托代理人马某,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谣谣,男,汉族,24岁,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三人丁龙,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谣谣、第三人丁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雅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