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建、纪学琴要求宣告张雅洁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纪学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皋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张建。申请人纪学琴。申请人张建、纪学琴要求宣告张雅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建、纪学琴诉称,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9月13日生一女张雅洁。2010年1月张雅洁离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建、纪学琴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张雅洁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雅洁,女,于2007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200709138647,汉族,住如皋市如城街道许庄居一组12号,系申请人张建、纪学琴之女。2010年1月张雅洁离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建、纪学琴向如皋市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报警后,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雅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雅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纪学琴提供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能证明被申请人张雅洁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申请人张建、纪学琴申请宣告张雅洁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雅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剑波代理审判员  钟 文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