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马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杰,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14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后两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有期徒刑16年,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郑治见,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绵竹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2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仕兵,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涪陵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曾因犯抢夺罪,于1991年11月18日被涪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4月28日被涪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刘俊杰伙同郑治见、何仕兵三人驾驶一辆小轿车在福州伺机抢劫财物。当晚23时许,三人开车路过福州仓山区后坂路新天地家具城楼下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刘俊杰和何仕兵遂下车将陈某某挟持到车上,由郑治见驾车往马尾方向行驶。途中,何仕兵拿着“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能认定为枪支)指着被害人头部,刘俊杰拿着匕首拍打被害人的脸对其进行威胁恐吓,二人还采取蒙眼、捆绑手脚、掐脖等方式将其控制住,刘俊杰搜走其包内的现金1400元人民币和银行卡,后三人又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而后郑治见使用陈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在马尾区君竹路的福建海峡银行和中国银行ATM机上共取得现金5000元人民币交给刘俊杰。后三人驾车至马尾魁岐大桥底下花圃边,三人返还给被害人300元人民币将其放走。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物证;“枪支”、仿古匕首、约束带、透明胶带(以上均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详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车轨迹、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刑侦)行罚决字(2014)00045、00046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刑初字第78号、(2003)厦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1998)城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莆中刑终字116号及罪犯档案资料、涪陵市人民法院涪市法刑(1991)字第242号、(1994)涪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7)仓刑初字第417号及释放证明书、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0)马刑初字第56号、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的供述和辩解;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痕字(2014)180号枪支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银行监控视频、行车轨迹监控视频及卡口照片。同时认为,被告人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三人持凶器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杰、何仕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仕兵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刘俊杰和郑治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结合全案情况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在被害人包中搜到的现金仅为400元,并非1400元。被告人郑治见、何仕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三人预谋抢劫,并事前将准备好的胶布、“枪支”、刀具等犯罪工具置于租来的车(使用假牌闽B856**)内。当晚,郑治见驾驶上述车辆搭载刘俊杰、何仕兵在仓山区白湖亭新天地家具城附近寻找作案目标,随即锁定了一名单身女子即被害人陈某某。刘俊杰和何仕兵下车将女子挟持入车内,由郑治见驾车往马尾方向行驶。在车内,何仕兵用“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能认定为枪支)顶住女子头部,刘俊杰拿匕首拍打女子脸颊,并搜走陈某某包内的现金400元,期间两人还使用套眼、捆绑、撕扯、掐脖等暴力方式威胁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郑治见使用陈某某的银行卡在马尾区君竹路的福建海峡银行和中国银行ATM机上共取得现金5000元人民币交给刘俊杰。最后三名被告人驾车至马尾魁岐大桥底下花圃处,在返还了300元钱给被害人之后将其放走。2014年12月15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红星社区附近的民房抓获被告人何仕兵,当晚在何仕兵的带领下,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刘俊杰,并在出租屋内查扣仿古匕首一把、仿六四手枪一支以及约束带一捆。同月16日,在被告人何仕兵的配合下,民警在莆田市高速公路出入口抓获被告人郑治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1月30日凌晨,被害人陈某某卡号为3568390061835057的广大银行信用卡取现5笔,金额共计5000元。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6日,民警在被告人刘俊杰租住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民房内,搜查到一把三十公分的仿古匕首和一支仿六四手枪、约束带。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刑初字第78号、(2003)厦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刘俊杰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14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因抢劫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5.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1998)城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莆中刑终字116号,证实被告人郑治见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7月20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经二审维持原判,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6.涪陵市人民法院涪市法刑(1991)字第242号、(1994)涪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7)仓刑初字第417号、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0)马刑初字第56号、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8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仕兵因犯抢夺罪,于1991年11月18日被涪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4月28日被涪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9日23时许,在白湖亭新天地家具城的马路边,一辆银色小轿车下来两男子,一个男子从背后勒住她脖子,另一男子抬住她的脚,两人将她拖进车里。在车内,上述男子中的一人拿着疑似手枪顶着她的头,另一男子用刀拍她的脸,将她包内的1400元钱拿走,期间,这两名男子还对她实施蒙眼、掐脖、捆绑、撕扯衣服、威胁强奸等方式逼迫她说出银行卡密码。最后,三名男子取走了她卡里的5000元钱,归还了300元钱给她。她辨认出了案发现场的刀具和疑似枪支。(三)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1.被告人刘俊杰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他与郑治见、何仕兵事前商量,驾驶租来的丰田牌小轿车(使用假牌闽B856**),准备好了犯罪工具仿64玩具枪一支、匕首一把、白色胶布一卷、束缚带一包,欲在福州伺机抢劫。当车开到仓山区白湖亭一处地方,他们锁定了一个单身女子。郑治见将车开到女子前方附近,他用右手臂卡住女子脖子,左手捂住女子嘴巴,与何仕兵一起将女子拖上车。在车内,他们将女子挎包内的现金400多元、苹果手机以及两张银行卡拿走。随后,他和何仕兵以暴力方式胁迫女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款拿走卡里5000元左右的钱款,归还了400元钱给女子。最后他分了1200元给何仕兵,分了1700元给了郑治见。他辨认出同案犯何仕兵、郑治见,并指认了挟持被害人的犯罪现场系仓山区新天地家具旁、取款的犯罪现场系马尾区104国道旁的工商银行ATM机、放走被害人的犯罪现场系马尾区104国道旁魁岐大桥高架桥下。2.被告人郑治见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左右,他和刘俊杰、何仕兵三人相约去抢劫,并将玩具枪等工具放在租来的车上(使用假牌闽B856**)。一天晚上22时,他驾驶上述车辆搭载其他两人在白湖亭逛,期间看见一单身女子。刘俊杰下车从后面一手勒住女子脖子,一手捂住女子嘴巴,与何仕兵一同将女子拖上车。之后,他们将女子套了头套,用胶带贴住嘴巴。刘俊杰和何仕兵将女子包里的现金拿走,威胁女子将银行卡密码说出。他按此密码在路边的中国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取了5000元钱给了刘俊杰,最后刘俊杰给了女子300元钱放女子离开。案发后他听到刘俊杰说在女子包内拿了400元现金。最后他分到了其中的1800元钱(包括100元洗车钱)。他辨认出同伙刘俊杰、何仕兵、被害人陈某某,并指认了挟持被害人的犯罪现场系仓山区新天地家具旁、取款的犯罪现场系马尾区104国道旁的马尾君竹路上的中国银行和马尾海峡银行ATM机、放走被害人的犯罪现场系马尾区104国道旁魁岐大桥高架桥下。3.被告人何仕兵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9日晚10时,他和刘俊杰、郑治见商量一同抢劫,并准备好了玩具枪、头套等犯罪工具。郑治见驾驶租来的车辆(假牌)搭载他和刘俊杰到了仓山区白湖亭附近,他们看到一女子。刘俊杰下车右手勒住女子脖子,左右捂住女子嘴巴,他帮助刘俊杰将女子拖进车里。在车内,刘俊杰拿走女子手机并搜了女子的包,告诉他包里有400元钱,因他没经手,所以并不知道女子包内有多少现金。随后他将毛线帽子套住女子头,拿出玩具枪威胁女子不要动,用塑料锁把女子手脚绑住,刘俊杰用刀背拍女子的脸,还两次扒开女子的衣服。他们威胁女子说出银行卡密码,由郑治见在马尾君竹环岛附近的ATM机上将女子银行卡内5000元钱分两次取走。随后,刘俊杰拿了300元归还给女子,在马尾魁岐大桥底下将女子放走。刘俊杰最后分给郑治见300元钱,分给他200元钱。过了一两天,他还向刘俊杰借了1千元钱。他辨认出同伙刘俊杰、郑治见、被害人陈某某,并指认了挟持被害人的犯罪现场系仓山区新天地家具旁、放走被害人的犯罪现场系马尾区104国道旁魁岐大桥高架桥下、捆绑被害人的塑料以及作案时的刀和枪。(四)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痕字(2014)180号枪支检验鉴定书,证实民警在被告人刘俊杰出租屋内查扣的疑似枪支不能认定为枪支。(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犯罪现场情况。(六)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资料(三张光盘),证实案发当时作案车辆(使用假牌闽B856**)的行驶轨迹及被告人郑治见的取款情况。(七)辅助材料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5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红星社区附近的民房抓获被告人何仕兵,当晚在何仕兵的带领下,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抓获被告人刘俊杰。214年12月16日,在被告人何仕兵的配合下,民警在莆田市高速公路出入口抓获被告人郑治见。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金额为6100元的问题,经查,虽有被害人陈述其包内现金1400元被抢走,但被告人刘俊杰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供述其仅拿走被害人包中的现金400元,被告人何仕兵在侦查阶段数次供述因其没经手,具体抢了被害人包内多少现金他不知道,被告人郑治见供述案发当时他在开车,案发后听到刘俊杰说拿走被害人包内的400元钱,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刘俊杰的供述出现矛盾,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三名被告人劫取被害人包内现金应认定为400元,因此犯罪总金额为5100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夺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0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是被告人刘俊杰、何仕兵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其中被告人何仕兵曾有累犯前科,仍不思悔改,再犯抢劫罪,系重复累犯,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二是被告人郑治见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三是被告人何仕兵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刘俊杰和郑治见,应当认定为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是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郑治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何仕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刘俊杰、郑治见、何仕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扣押的犯罪工具“枪支”一把、仿古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丽人民陪审员 狄 成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晓端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