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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志忠、乔天娥与被执行人刘新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忠,乔天娥,刘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田志忠,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锹峪乡贯口村刘家河社**号。申请执行人乔天娥,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锹峪乡贯口村刘家河社**号。被执行人刘新生,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申请执行人田志忠、乔天娥与被执行人刘新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