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邓海渊与孙昌洪,曹兰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邓海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平,广东英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昌洪,男,汉族。被告曹兰芳,女,汉族。原告邓海渊诉被告孙昌洪、曹兰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海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邓海渊负担。审判员 李舒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