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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陈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苏村镇。本院在执行段某某与陈某某担保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375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0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