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陈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苏村镇。本院在执行段某某与陈某某担保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375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0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凯 来源:百度“”